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充分调动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积极性,根据《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》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奖励范围 第一条 凡在引进境外资金(含技术、设备,包括外国政府低息借款、国际金融组织低息贷款)活动中起到引荐和介绍作用的企业、部门或个人(以下简称中介人),经有关部门确认后,按本办法给予奖励(中介人与受益单位另有奖励协议的,按已签署的协议执行)。 二、奖项及奖励标准 第二条 引进外资用于高科技产业项目的奖励标准 凡引进国(境)外投资者到伊春市高科技工业园区的合资、合作项目,投资(含技术、设备)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(台4000万元),市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4‰给予奖励,受益企业可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‰给予奖励;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,超额部分市财政部门按6‰给予奖励,受益企业可按5%给予奖励。 第三条 引进外资用于五大优势特色产业项目的奖励标准 引进外资用于木材精深加工、绿色食品加工、北药开发、旅游开发和畜牧业的项目,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(含4000万元),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‰给于奖励,受益企可以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%给予奖励;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民币的,超额部分当地财政部门按4‰给予奖励,受益企业可以按4%给予奖励。对引进外资用于建设畜牧产品加工厂和畜牧养殖业的项目,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或年分别饲养奶牛1000头、肉牛5000头、羊15000只、鹿20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,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‰给予奖励。 第四条 引进外资用于公路、机场、能源、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奖励标准 引进国(境)外资金(含技术、设备),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(含4000万元),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引安总额的1‰给予奖励,受益企业可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%给予奖励;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超额部分当地财政部门按2‰给予奖励,受益企业可按4%给予奖励。 第五条 引进用于其它建设项目的奖励标准 引进国(境)外资金(含技术、设备),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(含4000万元),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‰给予奖励,受益企业可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%给予奖励;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超额部分当地时玫部门按3‰给予奖励,受益企业可按4%给予奖励。 第六务 引进外资用于收购、兼并和进行股份制今作等改造国有企业的奖励标准 引进国(境)外资金,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(含 4000万元),当地财政部门接实际引资总额的4‰给予奖励;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超额部分当地财政部门按6‰给予奖励。 第七务 引进国(境)外金融机构投入资金的奖励标准 引进国(境)外金融机构投入的资金,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投入资金的0.2‰给予奖励。 第八条 引进外国政府低息贷敦的奖励标准 引进国外低息贷款的,当地财政部门按现行银行利率与低息率差额1‰给予奖励。 第九条 引进国内(伊春市域以外)资金(含技术、设备),参照上述奖励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下浮1个千分点、受益企业可下浮1个百分点的奖励标准执行。 第十条 对引进战略投资者在享受第二条至第九条奖励的基础上,市政府给予重奖。一个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10万元人民币:超亿元以上(含亿元)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。 三、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至第十条规定,中介人可向市招商引贵管理部门(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空)申报奖励。 第十二条 中介人在引进资金(含技术、设备)到位后,到市招商引资管理部门登记申报手续,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: (一)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中介人的确认证明。 (二)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、营业执照、财政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(确认时需核对原件)。 (三)引进合资、合作项目,应当提交合资、合作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。 (四)以货币投入的,应提交银行进账单复印件。 (五)以设备投入的,应提交收到设备有效证件;属进口设备的,还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。 (六)以技术投入的,应提交该技术的无形资产评估证明;引进高新技术的,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。 (七)提交中介人与受益企业签订的有关奖励书面协议。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对中介人申报手续审核确认后,由中介人填报《伊春市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》,并分送当地财政部门和受益企业。属于市级财政部门奖励的,由市属引资管理部门确认后,报市财政部门。 四、奖励资金的拨付及管理 第十四条 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(引进设备及技术使用3个月后),根据中介人提交的《伊春市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》,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受益企业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市招商引资管理部门,由市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进行兑现。 第十五条 中介人引进的一项外资,同时符合本办法中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: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。 第十六条 中介人在按奖励办法申请、领取奖励过程中与受益企业发生争议的,由市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处理。 第十七条 对中介人以骗取奖励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前抽回资金的,由市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负责追回,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 ,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市政府原发布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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