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部分县工资改“捐款” 干部不交借款就下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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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部分县工资改“捐款” 干部不交借款就下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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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转贴自:北京娱乐信报 点击数:59 更新时间:2004-5-24 文章录入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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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一些县向机关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强行集资
最近一段时间,河南省一些县在发展经济中,突然刮起针对机关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强行集资风,引起群众强烈不满。4月28日,河南省商水县下属的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接到县政府的紧急通知:当月工资不发了,改作“捐款”,直接划入县建设委员会专用账户,支援县重点工程建设。县里还要求各单位领导督促职工写自愿捐资“保证书”,不写的话,由所在单位领导代写。 典型事件 交不上借资款就下岗 2003年底,为了尽快改变县城面貌,河南省扶沟县同时新建、改建6条县城街道,由于资金缺口达6000多万元,开工不久就大面积“窝工”。今年4月初,扶沟县委、县政府决定,向全县1.7万多名财政供给人员有偿借资,正处级干部每人借3万元、副处级干部2万元、科级干部1万元、股级干部5000元、一般职工3000元。 由于扶沟县普通干部月工资仅300元至400元,最低3000元的借资款收起来非常难。为了完成任务,一些单位甚至提出:“交不上借资款,卷铺盖走人。” 河南省西平县提出了打造“教育强县”的口号,投资5000多万元建设一所现代化的省级重点高中,可新校舍建成后,教学设施没钱配套。今年4月8日,西平县下发“红头文件”,要求县直机关、各乡镇、县管各企业、各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向新高中捐资。文件规定:县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捐400元、科级干部每人捐300元,一般干部职工捐200元以上,并限定于4月18日新高中建成庆典前交齐。 西平县的一些干部职工反映,像这样借办教育、搞绿化、搞城建等所谓“民心工程”名义,向干部职工强行集资,县里已搞过多次,仅新高中前期基础设施建设,就收取“捐资”1100多万元。 记者调查 强行集资只因贪大求洋 许多被迫向政府“捐资”、“借资”的干部说:农村税费改革前,遇到项目投资不足时,县乡政府往往向农民集资;税费改革后,政府不敢掏农民的“口袋”了,却转过脸来掏干部的“工资袋”。 记者探访了一些县让干部“捐资”“借资”支持的“重点工程”,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是“贪大求洋”,急于求成。记者来到扶沟县城郊乡郑关村参观道路扩建工程,但见一条宽40米的县城环线正横穿麦田,而在北面约不到500米远处,另一条环城路也正在拓宽成40米。一些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心痛地说,两条路离这么近,都这么宽,占多少地?建成后,有多少人走? 由于靠的不是市场经济的办法搞建设,许多“亮点工程”“重点工程”先天不足,上马后无法运行,成了“空壳工程”。河南省新安县有一个乡地处黄河湾的死角内,可镇领导为了落实上级加快城镇化的要求,强行向干部“借资”建市场。可由于没商户入驻经营,小城镇唱起“空城计”。 新华社“新华视点”记者林嵬 (据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) 专家说法 变相克扣工资 违反宪法 近来,一些地方政府打着“发展经济”、“建设城市”或“公共利益”的旗号,通过所谓“自愿捐款”等手法,变相克扣政府公务员和学校教师工资。北京大学教授、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认为,变相克扣工资是一种违反宪法、侵犯人权的行为,必须坚决加以制止。 姜明安说,工资是公民最基本的财产,是绝大多数老百姓最重要甚至惟一的收入来源。无论是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,还是1982年制定、历经数次修改的现行宪法,都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的所有权、使用权。这意味着,作为公民合法收入的工资依法受到保护,不仅是一种民事权利,更是一种宪法权利。 姜明安说,工资是许多老百姓最基本的私有财产。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今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,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。这一规定为公民维护其工资的所有权、使用权等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宪法保障。因此,违背公民的真实意愿,克扣公民工资,就是一种明显的违宪行为,必须纠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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